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03-14     访问次数: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积极鼓励院属各单位、教职员工申请并承担各类纵向、横向及院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项目。其中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江苏省、常州市政府及其各所属机构下达的科研立项中由我院承担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纵向科研项目外的所有我院承担的院外委托或合作的科研项目,院科研项目是指由我院立项支持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各类纵向、横向及院科研项目均须纳入院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院及院属各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科研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结题后延续等全过程的学术评审与监督。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报

第五条  在认真查新的基础上,做好科研项目的选题工作。选题首先应与国家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目标、项目受理部门的导向和要求一致,要特别注意当年度的申报指南中所列的当年资助类别、范围、鼓励、优先、重点或重大资助的方向或主题,尽量了解该类别项目的评审程序及评审的指标体系;其次要注意与国际经济接轨,理论研究要注意创新,应用类研究项目要注意转化与应用的前景,开发类项目一般要有企业或经济部门的参与。

第六条        联合申请的项目要提前考虑专利申报和知识产权方面事项,事先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联合申报项目时,如本院为主持单位,应有合作单位的合作意见和签章;如本院为参加单位,申请书也要交科技处备案。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报时,原则上须通过院属各单位学术委员会初评才可上报科技处;项目评审经费由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协商解决。

第八条    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先进行查新工作,以确保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申报项目含已申请专利技术或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的将被列为优先支持项目。

第九条        申请立项的科研项目,其计划任务书中应明确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我院与外单位协作研究或有委托关系的研究项目,立项时应签订合同以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中的专利申请费用部分,在项目合同书中应单独注明;若拨款单位没有预留专利申请有关费用的,项目组应预留该笔费用供申请专利使用。

 

第三章   科研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获准通知下达后,承担者应按时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认真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按时完成。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就要认真执行,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合同内容,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该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决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按我院相关规定使用研究经费及分配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选定研究方案;负责组织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宜;协调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负责项目研究的总体设计并主持项目研究的实施工作;按规定及时向科技处或项目下达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或提交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对项目研究所获得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院的权益;对项目研究按计划完成负有领导责任;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有完全责任;对项目实验室的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连带的责任;对项目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有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所完成的成果、论文、专著、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要按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按计划执行一年后,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如出国、重病、工作调动等)6个月以上不能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按中途停止或撤销立项处理。其中,承担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该项目研究计划的,须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继续实施。青年基金项目主持人及有特殊规定项目的主持人不得更换。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按研究计划取得最终成果或重要阶段成果时,须按有关程序申请组织技术鉴定、成果评议、申请专利或报奖。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应及时以专利或技术秘密或计算机软件登记等形式进行保护。因过失造成院属知识产权及其收益流失的,将视情节的轻重追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加强保密意识,项目参与者和其他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协议。项目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处理的,项目组应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方案,并报院科技处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成果进行鉴定之前必须由院科技处进行申请专利或登记计算机软件等保护措施的必要性审查;凡认为有必要的,均应申请专利或登记计算机软件后方可鉴定。对于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在获专利之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应避免通过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广告和公开使用等方式公开技术。

 

第四章  科研项目督查

第二十条 为确保科研项目按期完成,科技处每年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组织一次年度集中检查。对当年应完成项目,科技处进行抽查,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督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成果、预期完成时间和成果、需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督查方式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汇报、相关材料展示(研究方案、阶段成果、实验数据记录、样品、样机、经费使用情况等)、专家质疑。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年度项目检查评价分为3个等级:

良好:项目按计划进行,有突出阶段性成果或有重大创新,预期前景好。

合格:按计划正常进行,预期能够完成研究任务。

不合格:不具备继续研究条件、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项目合同规定的研究计划、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 ,将撤消项目研究。

第二十四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者,将酌情处理。

1、若因项目选题不当或发现他人先行取得相应成果等,项目组可提出更改项目内容、变更人员的申请,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向下达研究项目部门申请变更或终止项目合同。

2、若因项目组未认真按计划进行研究,导致研究任务难以按期完成的,若项目组认为经过努力可以延期完成的,经科技处同意后可以继续研究,但对项目组提出告诫。被告诫的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完成前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3、若研究经费使用不当,没有主要用于本项目的研究,导致项目无法完成;或在学术上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现象;将撤消项目研究,并追究责任。被撤消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4、对不按期、不按要求填报有关科研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而影响项目下达部门对项目经费拨款的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在2年内停止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第五章    科研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验收可以采取结题、鉴定两种方式。项目研究结束后,承担者须在2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应提交书面报告以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同一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末完成项目合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科研项目在申请项目验收前,必须向科技处移交项目研究档案材料;验收后,还须补交成果评价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项目组均需按要求建立研究档案。科研项目研究档案主要包括下列相关材料:

1、科研项目的开题报告、调研报告、项目申报书、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合同书以及专家推荐意见、领导的有关批示、主管部门的批示或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书等。

2、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关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研究(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成果或产出(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管理材料(阶段小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等情况。

 

第六章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作双方必须遵循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原则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在收益分配中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实行按劳分配,奖励先进,不搞平均主义。

第二十九条 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须采用规范的合同书。在合同中,必须明确此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其权益分配,必须明确验收条件及违约责任。我院依据横向科研合同享有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组的技术水平、研究能力、完成时间、经费支出等进行分析测算,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双方签订合同。

与委托方初步洽谈并提出合同书初稿,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初步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核;签订正式合同书时,须由我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盖我院专用章(合同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院长签字,20万元以上的须再经院长签字)。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须将合同书原件一份交科技处备案管理;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如需进行鉴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前写出申请报告,由科技处组织协调有关鉴定事宜。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项目承担者必须努力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如不能按期完成,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并签订延期合同,方能延期。此类项目验收,以委托方开据给科技处的合同履约证明为准。

第三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在不违背合同约定情况下,其成果可向有关部门申报成果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的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组所在单位保证制度:科技处审核合同时,认为使用科研资源(设备、人力等)较多、对承担单位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影响较大的项目,需要项目组所在单位予以保证;否则,不予批准。

第三十五条 对实行所在单位项目保证制度的横向科研项目在管理上作如下规定:

1、在此类项目合同签订前,先由项目组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与科技处签订保证书。

2、在保证项目按合同完成的前提下,经项目组所在单位书面授权(也可在保证书上体现)的项目负责人在工作业务费、特支费上需超出规定比例使用的,由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使用。

3、项目组所在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实验室和设备的使用、人员的安排等),以确保合同项目按期完成;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4、根据在科研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或所起的作用,项目组所在单位可从到帐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的科研基金;具体比例在项目立项时约定。

 

第七章    科研项目奖惩

第三十六条 对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组分别奖励(省部级奖0.61.2万元、国家级奖1.52.0万元),由项目组自主分配。

第三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而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追回项目奖励;且1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任何科研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科研成果的管理按《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