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03-14     访问次数:

院发〔20071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鼓励教师承担更多的科研项目,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大幅提升反映学校创新能力和科研总体实力的各项指标,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总结近几年科研经费管理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经费”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或学校等提供的用来完成合同中规定的科研项目的经费。

本办法中“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科研管理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到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其它纵向项目”三类。“国家级项目”指 “973”、“86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科规划基金等项目。“省部级项目”指省部级政府下达的项目(如教育部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和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等)。“其它项目”主要包括省教育厅项目等。

本办法中“横向科研项目”指学校在社会上承接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项目。

所有科研项目立项后,其科研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批文下达后,须由本人提交资助或配套科研经费的书面申请,学校按项目级别和实到经费提供配套或资助经费。具体如下:

1、对每个国家级科研项目,实到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学校按实到经费的100%给予配套经费;在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50%给予配套经费。

2、对每个省部级科研项目,实到经费在15万元及以下的部分,学校按实到经费的70%给予科研补贴;实到经费在15万元以上至30万元之间的部分,学校按实到经费的60%给予科研补贴;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50%给予科研补贴。

3、对每个市厅级科研项目,实到经费在15万元及以下的部分,学校按实到经费的50%给予科研补贴;在1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30%给予科研补贴;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15%给予科研补贴;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予补贴。

4、对各级各类重大、重点及重中之重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实到经费的100%给予配套经费,并将在实验室建设经费分配时予以倾斜。

5、按以上各项配套比例若低于0.4万元的,一律给予0.4万元配套经费。

6、对各级各类纵向无经费到帐的项目,按照下列金额给予资助:

1)理工类:

国家级一次性资助1.5万元;省部级一次性资助1.0万元;市厅级一次性资助0.7万元。

2)其他类:

国家级一次性资助0.8万元;省部级一次性资助0.5万元;市厅级一次性资助0.4万元。

7、对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的子课题的认定及资助:

1)项目申报书中必须出现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及子课题负责人为我校人员。

2)子课题必须有纵向项目下达部门的正式批复,子课题的承担单位为江苏技术师范学院,负责人为我校人员。

3)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子课题级别的认定,按降一个等级对待,配套或资助经费参照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的办法进行。

8、对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项目的认定及资助:

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承担部分政府职能(或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半官方学会、协会或国家部委办内部机构下达的项目暂按市厅级项目对待。

其他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非政府机构下达的项目一律不考虑。

科研补贴只限于购买该项目需要的设备、材料等;用科研补贴购置设备按《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学科研设备购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保证制度。在保证按合同完成项目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批准支付一定比例的工作业务费和特支费。

1、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在保证完成项目的情况下可按纵向项目到帐经费20%(横向项目<40%)的比例支付工作业务费。工作业务费可以用来支付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的加班费、参加项目的学生和外聘人员的工资或加班费等。

2、由项目负责人批准,保证完成项目的情况下可按纵向项目经费15%(横向项目<30%)的比例支付特支费。特支费主要用来支付与项目有关的接待费和社交费用等。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按合同完成科研项目,主要由项目负责人批准使用。

1、经项目负责人批准,纵向科研经费可用来支付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费、办公费(含复印、打印、上网检索、查询、通讯等)、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或维护费、学术著作出版费、国内差旅费(包括出租车费、飞机票等)、国内学术交流有关费用、制做样机的试制费、加工费,或样机检测、样品检验费等。

2、经项目负责人批准,纵向科研经费可用来购置项目需要的各种设备。如购置的设备是用来作为样机的部件或进行破坏性测试等(即不属于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证明,可予以报销;如购置的设备属教学或科研固定资产,且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学校按该设备价值的10%以科研经费的形式给予课题组奖励。设备购置程序按《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学科研设备购置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3、项目进行期间,纵向科研经费原则上不能用来支付出国费用;但项目结题后经费有剩余的,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于支付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的有关费用。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保证制度:

1、在科研项目签署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与校科技处签订保证书。

2、项目负责人批准使用经费的范围和权限与纵向科研项目相同(见本办法第四、第五条)。

3、项目经费如有节余,可用于课题组承担的其他科研项目或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参加人员中分配。

第七条  以下几种情况的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保证制度:

1、学校科技处认为项目风险较大,需要项目承担单位予以保证。

2、因使用科研资源(设备、人力等)较多,对承担单位计划中的教学或科研影响较大,需要承担单位予以协调。

3、项目主要由部门承接,项目负责人和参加项目人员由单位安排。

第八条  实行项目承担部门保证制度的横向科研项目:

1、由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与校科技处签订保证书。

2、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在保证项目按合同完成的前提下,经项目承担部门授权(可在保证书上体现),项目负责人批准使用经费的范围和权限与纵向科研项目相同(见本办法第四、第五条)。支付工作业务费、特支费比例超出第四条规定的,由项目承担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使用。

3、项目承担部门应尽力支持项目负责人按合同完成项目,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实验室和设备的使用,人员的安排等),同时监督经费的使用,控制项目的风险,维护学校的利益和荣誉。

4、根据在科研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或所起的作用,项目承担部门可从实到经费中或项目完成后节余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的科研基金。具体比例由各部门规定或在项目立项时约定。

第九条  学校将进一步完善校科研经费的管理。

1、对引进的正高职称、博士生及学校新获正高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员,学校将一次性按一定标准给予科研启动经费。

2、设立“青年科研基金”,支持青年教师的科研工作,并按一定程序为新引进的青年教师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3、对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上级部门或学校决策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重要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

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范围与纵向科研经费相同。

第十条  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到位后,学校统一提取实到经费5%的管理费;2%的科研发展基金(横向科研暂不收取任何费用,具体收取时间根据学校有关通知执行)。学校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不提取管理费。以下两种情况可减免管理费:

1、用科研经费购置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该部分经费不提管理费。

2、横向科研经费中,按合同替对方代购设备的经费达到总经费20%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科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

第十一条  对于主要利用学校设备对外开展检测、加工或其他技术服务的横向项目,学校按横向项目实到经费5%的比例提取固定资产维护费。固定资产维护费全部用于维修、更新设备。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科研经费到帐或资助配套获批后,由科技处发放“科研经费使用卡”。报销时须提供正式发票。是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须由该项目中另一主要参加人员(一般指项目合同书中排名第二或第三的项目参加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指定)签字证明,也可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证明。一人独立承担的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除本人签字外,须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证明。

第十三条  任何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都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所有的报销凭据都要符合财务规定;属于个人收入的,要依法纳税。

为保证各类科研项目按合同完成,学校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导致项目不能按合同完成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1231日起执行,学校以前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二○○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