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管理条例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8-03-14     访问次数: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是在校学生在学院领导,校科研处、团委和专业老师的指导和支持下,面向专业学习、面向社会、面向未来,主要利用课余时间,为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所开展的科技普及、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服务和学术交流等形式的活动。
第二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是发现和培养在科学技术上有作为的优秀人才,吸引和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增强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广大学生树立科技意识,提高科技水平,掌握科研方法,迎接新世纪挑战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以“增强科技意识、活跃学术气氛、锻炼动手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为指导思想,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育人目标,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融创造性、学术性、实践性、社会性于一体的第二课堂活动,为广大同学的全面发展和成长成才创造条件,为推进学院素质教育和加强学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创新实践教育中心是组织引导全校广大学生开展创新实践、学术科技等活动的工作机构,是学校推进素质教育,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阵地,是大学生科研立项、科技创新的实验基地。创新实践教育中心接受院学生工作处、团委的领导,同时接受科研处、教务处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大学生科协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科研处、团委指导下的面向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科技学术团体,其任务是本着学以致用,活跃同学学术思想,提高学生学术水平和科技动手能力,丰富课余生活的原则,和“出成果、出效益、出人才”的目标,在学生中广泛开展科技普及与推广、科技服务与开发、科技调查等活动,拓宽同学视野,优化知识结构,将课堂与实践紧密结合,努力促使广大同学成为符合现代化需要的高素质的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领导、科研处、团委、教务处、学工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院、系分管领导组成的学生科技活动领导小组。
第七条   领导小组要制定学年、阶段全校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计划,并把大学生科技活动纳入学校工作计划,落实措施,定期督促检查,表彰总结,使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做到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
第八条   创新实践教育中心负责指导学生年度科研立项申报工作,选拔推荐学生及作品参加校外学术科技竞赛;指导大学生科协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全院性“创新杯”学生学术科技竞赛;检查、指导学生科技创新实践基地建设。
第九条   学校专门设立大学生科技活动基金,用于支持大学生从事课外发明、制作、创作和科普活动,对有新意、有价值的科研项目给予经费上的支持。大学生科技活动基金由校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十条   校大学生科协组织学生申报项目,科研处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同意立项后拨给经费,项目结束后,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对完成出色的项目要给予奖励。有价值的项目要给予经费支持他们从事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
第十一条  鼓励大学生多渠道、多途径争取项目和经费,把视角转向社会,到工厂、乡镇企业寻找科技服务项目,整合社会资源开展科技咨询与公关。
第十二条  结合我校专业特点,组织进行家电维修、机械产品设计与维修、包装设计、装潢设计、服装裁剪与设计、化工测试分析、计算机软件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既服务社会,又增长知识、锻炼才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开展大学生科研立项申报工作,举办一届“创新杯”学生学术科技竞赛,经常性举办一些科普宣传讲座,组织发动广大同学积极参与小制作、小发明、小设计等活动。
第十四条  对大学生从事科研活动中撰写的论文进行交流,并组织推荐予以发表;对取得的科研成果给予推荐,加以推广。
第十五条  各系要切实重视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各院、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并成立院、系领导小组,把这项活动列入各系教学计划之中,指定专业教师予以指导,要提供必要的实验设备,实验场所及经费,帮助指导学生开展各项科技活动。
第十六条   各院、系要根据各个年级、各个专业和不同学生的情况安排不同的科研实践任务。可制定“一年级抓科普、二年级抓小论文、三年级抓小制作、四年级抓发明创造”的学生科技活动目标。
第十七条  各分团委认真组织,在各系分管领导指导下组织开展好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八条  各专业教师本着“教书育人”的宗旨,在教学过程中要鼓励学生把学习与科技结合起来,要认真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和奖品。
第二十条  学院对在校学生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发给3倍的稿酬予以奖励,并在全校通报表扬。文章发表在主要学术刊物或会议,学校要资助版面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参加国家、省、市(院)级学术科技竞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的学生给予奖励,并全院通报表彰。
     级别
奖项
国家级
省级
市级(院级)
一等奖
1600
1000
500
二等奖
1000
800
300
三等奖
800
500
200
优秀奖
200
100
50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参加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成果竞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学生给予2000元、1600元、1000元的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并全校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把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成绩列为考核各系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校团委将各分团委组织开展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情况列为分团委量化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对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的专业教师,学院及各系将视工作情况给予一定工作量补贴;另外学校将把各专业教师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情况列为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科研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