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3-14     访问次数:

院科发[2007]2

院政研发[2007]1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提高我校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对教育决策、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以下简称“本研究会”)和科技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双百”方针,注重研究我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我校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

第三条  课题的申报立项,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校、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科学性、前瞻性、独创性;

3.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本研究会每年结合我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发布课题指南、课题申报的时间安排和要求等。

第五条  研究科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每年根据申报情况对立项课题给予一定资助。其中一般课题资助1000-2000元;重点课题资助不超过5000元。所需经费每年由科技处负责划拔。

第六条  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3年以上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经验;

    2.有参加校级以上科研课题的工作经历,能够承担课题研究相关工作。

第七条 课题申请程序。

    1.根据本研究会发布的课题指南,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课题,按要求填写《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

    2.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党总支或党支部须结合《申报表》,对申请人的资格和课题研究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意后报本研究会秘书处(挂靠在宣传部),经秘书处初审合格后报校科技处和本研究会理事会审批。

    第八条  经评审同意立项的课题由校科技处和本研究会颁发立项通知书并在全校公布。

第九条   凡在本研究会获得立项的课题不得再重复申报学校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和青年科研基金项目。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本研究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本会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研究会委托各单位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依照本办法组织课题申报和课题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单位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同意后,报本研究会秘书处备案,经同意后方可按变更方案执行:

1.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课题延期完成;

   第十三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剽窃行为、弄虚作假者及到期不能完成者,校科技处和本研究会将根据相关程序撤销该项课题,并追回相关经费。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校科技处和本研究会组织的结题验收。必须准备的文件有:开题报告、研究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十五条  课题验收一般采取通讯或会议两种方式。每个课题的验收专家一般为3-5人,并设一名组长。验收专家一般由校科技处和本研究会从理事中指派,也可以由课题组聘请,但须报请校科技处和本研究会批准。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所在课题组课题的验收专家。验收程序如下:

1.课题组向本研究会秘书处提出验收申请;

2.准备好验收的必要文件(一式三份);

3.聘请验收专家或接受指派的验收专家,并将相关材料送至专家手中;

4.专家验收后将相关材料送(邮寄)本研究会秘书处备案;

5.以会议方式验收的,由专家组共同确定并由验收组组长签署意见;以通讯方式验收的,各专家将验收意见交、寄验收组组长,组长根据多数人的看法签署意见后报送本研究会秘书处。

6.在专家验收的基础上,经校科技处和本研究会理事会确认,由学校发放《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结题证书》。

    第十六条  校科技处和本研究会每两年对结题的成果进行一次评选表彰,择优推荐报刊发表、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科技处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